南唐与吴越的赋税纠纷尤为典型。昇元年间(937-943年),南唐境内\"逃户多入吴越,唐主遣使请吴越归之,吴越王不许,曰:'难民来归,吾不忍驱之'\"(《资治通鉴·后晋纪三》)。南唐遂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禁止与吴越通商,导致\"两国贸易断绝,物价腾贵\"(《江南野史》)。最终双方达成妥协:吴越允许南唐遣使至境内核查逃户,对愿归者给以路费,不愿归者则由吴越代纳部分赋税。这种妥协反映了政权间在人口与赋税问题上的相互制衡。
后蜀与南平的赋税纠纷则体现了特殊的地缘关系。后蜀据有巴蜀,而南平(荆南)控扼长江中游,后蜀逃户多经南平南下,后蜀政府\"移文南平,令捕逃户,南平王高从诲曰:'蜀地狭民贫,逃户皆吾之客户也,安可归之'\"(《十国春秋·南平世家》)。后蜀遂在边境设卡,对经南平南下的逃户征收\"过境税\",南平则针锋相对,对入蜀货物加倍征税,这种赋税战持续多年,直至北宋统一才告终结。
(二)赋役不均引发的社会动荡
逃户赋税的转嫁造成了严重的赋役不均,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动荡。在中原地区,\"逃户之赋,令邻保代纳,使富者益富,贫者益贫\"(《旧五代史·食货志》),后晋天福年间,魏州百姓因\"代纳逃户赋\"而\"相聚为盗,州郡不能制\"(《资治通鉴·后晋纪二》)。在南方政权,虽然对逃户政策较为宽松,但外来移民与土着居民的赋役差异也引发矛盾,南唐昇元三年(939年),\"土户诉客户赋轻,唐主命重定税法,土、客户俱以田多少为差\"(《续资治通鉴长编》),这种调整虽缓解了矛盾,但也暴露了户籍制度的内在缺陷。
更严重的是,赋役纠纷导致了跨政权的武装冲突。后周显德二年(955年),后周世宗以\"南唐招纳逋逃,苛敛商民\"为由,发动对南唐的战争,其《讨淮南诏》明确指出:\"蠢尔淮甸,敢拒大邦,逃户未归,边民有怨\"(《旧五代史·周世宗纪》)。这场持续三年的战争,表面上是统一战争,实则包含着对逃户与赋税控制权的争夺,最终南唐\"割淮南十四州,岁输贡物三十万\"(《新五代史·南唐世家》),其中就包括对逃户赋税问题的妥协。
(三)赋税博弈中的制度调适
面对频繁的赋税纠纷,十国政权也尝试进行制度调适,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解决方案。南唐与吴越在长期博弈后,于保大年间(943-957年)达成\"逃户协定\",规定:\"凡越境逃户,居满三年者,听留入籍,原属政权不得追征;未满三年者,愿归者听,不愿归者由流入地代纳一半赋税\"(《江南野史》)。这种按居住时间划分责任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方的矛盾。
闽国与南汉则采取了\"赋税分成\"的方式处理逃户问题。闽国后期,大量百姓逃亡南汉,双方约定:\"逃户在汉地耕种者,所纳赋税,闽得三成,汉得七成\"(《十国春秋·闽世家》)。这种利益分成模式,虽未解决根本问题,但为跨政权赋税管理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后蜀的\"逃户复业\"政策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广政年间(938-965年),后蜀下诏:\"凡逃户归业者,不仅免其旧欠赋税,还给予每亩二斗的种粮补助\"(《蜀祷杌》)。这种积极的招抚政策,使后蜀在五代后期出现了\"田野垦辟,户口增息\"的局面(《宋史·后蜀世家》),为解决逃户赋税问题提供了成功案例。
这些制度调适虽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逃亡与赋税纠纷,但反映了十国政权在分裂格局下对现实问题的回应,也为宋代户籍制度的整合提供了历史经验。
四、身份迷局:跨政权户籍身份的权益认定冲突
在人口频繁流动的背景下,跨政权的户籍身份认定成为十国时期又一突出矛盾。不同政权对流动人口身份的不同界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权益差异,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与社会矛盾,这些冲突不仅涉及个人权益,更关乎政权的合法性与统治基础。
(一)户籍身份的法律认定困境
十国时期,流动人口往往面临\"双重户籍\"或\"无户籍\"的法律困境。一方面,原户籍所在地政权不愿放弃对人口的控制,如后梁规定\"逃户虽居他境,户籍不得除削\"(《五代会要·逃户》);另一方面,流入地政权为增加赋役来源,又积极招纳流民入籍,如南唐\"凡流民至,给田耕种,三年附籍\"(《江南野史》)。这种矛盾导致大量人口同时拥有两个政权的户籍,或处于\"两不管\"的无籍状态。
后唐与吴的户籍身份纠纷颇具代表性。后唐天成二年(927年),吴政权境内有\"后唐逃户万余家\",后唐政府要求吴\"遣返逃户,恢复其唐籍\",吴主杨溥回应:\"彼自厌苛政,来归乐土,若强遣之,是驱民入水火也\"(《资治通鉴·后唐纪二》)。双方为此展开外交争论,最终不了了之,这些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