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肃反问题决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职责:逮捕“反革命政权系统军阀官僚豪绅及反革命武装之组织者”;严厉镇压“一切以推翻苏维埃政权帮助国民党帝国主义为目的之反革命活动(例如散布谣言、帮助反革命军队侦察消息、隐藏反革命分子、以武装抗拒苏维埃和红军)”;教育“苏区内之地主富农及雇有工人、店员的作坊老板……遵守苏维埃的法律和秩序”;司法机关“有权侦察、逮捕、审判以至处决一切反革命分子。”
根据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定,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立即开始司法机关系统的组建和司法业务的展开。首先明确了领导人,即由政治保卫局局长罗亨举负责,红三军军委会派黄新远和吴德峰参加工作,红军内由江琪、谷志标负责,黄新远、吴德峰也参加其中工作;第二,在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驻地设立了监房,收监从各级苏维埃政府送来的犯罪嫌疑人;第三,组织了专门的审判队伍,罗亨举、黎光富分别担任初审员,特区革命委员会副主席秦育青为终审员;第四,审判实行二级终审制。一般轻的案件,初审即定,重大案件,特别是有重罪犯、拟执行处决的,必须报经特区革命委员会终审;第五,审判十分重视证据,每审一案,都要求人证、物证齐全并经现场勘察,有的案件,经过了两三次复查才定下来。红三军对违反军令者也实行二级终审,较重以上案件,均须报经军部核审后方能执行。1934年7月间,沙子坡自卫队逮住了有血债且与苏维埃为敌的潜逃的原乡长郭书清,自卫队员想把他当场枪毙以平民愤,特区革命委员会知道后立即制止,指示乡苏维埃将此人暂时收监,立案调查,待搜集证据,整理材料后举行公捕、公审。取证完毕后,在麻竹园召开群众大会宣布逮捕,并押至特区革命委员会驻地——土地湾监房。经特区革命委员会复查、终审,鉴于该罪犯血债累累,证据确凿,将其押回沙子坡执行处决。
1934年8、9月间,敌军黎刚师奔袭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驻地——土地湾,虽然在半路就被红军打败,但从敌人的偷袭行动中,红军怀疑内部出了奸细,经查,奸细就是混进红军队伍的征粮部长方锡之。他与敌副团长肖素芝、敌乡长孙秀亭暗中勾结,将“省政府驻地在土地湾,只百十人,二十来条枪”的军情送达黎刚师部。初审时,方锡之矢口否认,并振振有词地把这一罪名转嫁到忠诚于苏维埃事业的几名干部身上。当审判员把他如何与肖、孙勾结,情报内容和与敌军师长黎刚接头地点、联络方式等等证据摆出来时,方锡之才脸色突变,软瘫在地。经公审,奸细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司法工作开展以后,还挖出了混进革命队伍的杨洪定、杨昌凡、兰献珍、刘兴元等反革命分子。此四人属地主,都有百多挑谷子的田产,设法混进红军队伍中,杨昌凡当了甘溪区游击大队大队长,兰献珍当了分队长,杨洪定当了副官。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了,于是他们暗中与敌区长敖朝聘勾结,写信向敖表达“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忠心。此案破获后,在上坝开了公审大会,红九师师长钟炳然、政委廖汉生亲自参加了公审大会。会上,按照《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苏维埃必须同自己组织内袒护地主富农的倾向作斗争,甚至有地主富农暗藏在苏维埃里,必须无情的洗刷出去”的规定,杨洪定被判处死刑,处决于长岗岭,其他三人也受到应有的惩罚。
司法系统的建立和司法工作的开展,虽然时间不很长,但工作量大,破获了大小数十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敌人的破坏活动,特别是召开公审、公判大会,在社会中影响极大,受教育的面很宽,起到了宣传和组织群众,打击和震慑敌人的作用。这项工作,为开创黔东革命根据地,扞卫苏维埃政权,保卫土地革命成果和发展苏维埃运动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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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动商业的发展
红三军和黔东苏维埃政府十分重视苏区的商业发展,把推动和繁荣商业作为粉碎敌人军事“进剿”和经济封锁的一项重要目标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