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根据调查来的各阶层占有土地数量及家庭财产状况,经过贫农代表会议评议,划分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阶级成分,然后按所划分的阶级成分,对不同阶级的土地、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当时没收地主土地、财产的情况大致是这样:“对地主的田地实行没收政策,没收的土地分给贫农、雇农,对中农、富农不分田地,对地主分坏田地,对地主的粮食也是实行没收政策。把一部分粮食赈济雇农、贫农、佃农,一部分粮食作为红军部队的给养。对中农不分粮或少分粮,对富农实行筹粮政策,要富农把多余的粮食拿出来,也是一部分赈济雇农、贫农、佃农,一部分作为红军部队的给养。对中农既不分田、也不分粮,因为中农是自耕农,既有田地,又有粮,基本是自给自足,只是在没收地主的衣物等方面分给中农一部分。归纳起来,总的一句话,就是实行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1在没收地主土地、财产的同时召集群众大会,当众烧毁地主、富农以前剥削农民,强制农民签订的各种契约、高利贷借据,以及地主、富农所有的账本。这样做的结果,保护了贫农、雇农基本阶层的利益,从根本上保护了社会生产力,保护了农民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特别是保护了贫雇农阶层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对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对支持当时的土地革命战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5. 实施对土地的分配,插牌落实到户。在摸清土地底数的前提下,各乡以召开代表会议的方式,按照当地的土地和人口计算分配土地的标准,然后召开群众大会,报告分配土地的方案,待方案通过后按照各家各户应分土地情况进行土地分配,对所分土地进行划界插牌,牌子上面写有分得土地农民的姓名、田土座落、地名、田土名称、四周抵界、丘亩数等,最后写上苏维埃土地代表的名字。分配土地结束后,还要由乡苏维埃分土地的干部负责审查清理地主、富农的土地是否完全没收了,雇农、贫农、中农是否得到了实际利益。对根据地当时分配土地情况,沿河县晏章成等农民后来回忆说:“我们乡是六月(农历)间分的田土,分田土的时候都由省政府的人掌握开会,不论人口,无地的农民大概每家分得10挑,分好了就在地里插上竹签,上面写着分得人的姓名和田土的挑数。”1在分配土地过程中,各乡苏维埃大都以乡计算平均分配土地数量,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不分男女老幼按人平均分配土地,具体分配时考虑到劳力和抚恤对象等因素,采取在原耕种的土地上进行适当调整的办法,不足部分按照土地的远近、肥瘦进行搭配补平,当分配方案确定后,就到实地进行踏勘,确定土地界线,当场插牌、登记造册,随后发给各户土地证。《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规定:“在没收和分配土地中,不应动摇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土地给他。”“工农阶级中之衰老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又没有家属可靠的人,应分得土地,可委托人耕种或出租。”在分配土地的时候,根据《关于苗族问题决议》中“帮助苗族的农民完全得到土地”的政策精神,按汉族农民的标准分给少数民族农民同样多的土地。
6. 在分配土地中优待红军家属,瓦解国民党反动武装。在有关土地革命实施细则中规定:“红军是为工农群众利益,与国民党、帝国主义作决死斗争的先进战士,无论本地人或外籍人,凡红军战士、指挥员,无论本地是否建立了苏维埃或为反动统治的区域,均须分得上等的好田。每乡还须留红军的公田,作为以后参加红军的白军士兵或其他地方人参加红军之用。”1因此,在分配土地中,不仅“每乡给红军(黔东苏区以外的地方的人)战士分给10个人的土地”,而且以分给土地的政策瓦解国民党反动地主武装和教育当地的地痞流氓。《关于工农武装问题决议》中指出:“破坏国民党军队的武装和地主的武装。我们苏区内有人在外当兵的,当军官的,我们号召他们回家来参加苏维埃革命。尚未回家的,我们现在就分配他们以好田好地。”“即是别县别省的人,他在国民党军队当兵,也要号召他们来参加苏维埃革命,也要给他分配田地”。在《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中,对地痞流氓用分配土地的办法令其改邪归正,条例指出:“流氓盗窃之人,经过他自己声明,以后务农为业,不盗不抢,亦须分给以土地。”“在白军里当兵士的,亦须分给以土地,并且要他回家种田。”
7. 打击土豪,镇压恶霸地主。在分配土地过程中,特区革命委员会在苏区范围内,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