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关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步骤。《特区条例》与《区条例》作了大致相同规定,强调每乡必须“分村”召集农民大会报告分配土地的条例。并作了重要规定:乡代表会议首先要分组到本乡调查地主、富农的土地、人口,“并动员雇农小组、贫农团、党与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农妇代表会积极参加,成为群众的查田运动。”“在调查地主、富农土地以后,为了土地能够平均分配,再将贫农、中农的土地和人口登记”,然后计算分地标准,实际分配土地,分村召开群众大会报告分土地的结果。可见,《特区条例》所规定的分配土地步骤,条理清楚,可操作性强,在具体执行中建立群众的监督机制,维护了贫苦农民的根本利益,使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有序进行。
9. 关于土地革命的纪律。《特区条例》重申了《区条例》的严格规定,指出没收与分配土地是一场阶级斗争,“在没收与分配的当中,地主、富农必然隐瞒土地,企图避免没收。乡苏维埃应依靠雇农工会与贫农团的力量,坚决地同地主、富农作斗争。因此,必须保证雇农工会与贫农团一切组织行动的自由。因为这些组织是苏维埃土地革命的基本柱石。”苏维埃除动员雇农工会、贫农团查田外,“必须以村(寨)为单位,经常召集群众大会,去发动群众的查田分田运动。”“必须同自己组织内袒护地主、富农的倾向作斗争。甚至有地主、富农暗藏在苏维埃里,必须无情的洗刷出去。”“如果地主、富农抢夺已经没收之土地之收获品,或地主、富农向贫农、中农索租索债,苏维埃应以最严重的法律制裁之。”这些铁的纪律,有力地制止了部分地主、富农妄图隐瞒土地的阴谋,同时儆诫苏维埃执行分配土地的工作人员,要大公无私地开展工作,否则将受到纪律的处罚,从而为土地革命工作顺利健康进行提供了保障。
(四)《农村工人保护条例》
农村工人即农工,具有一定生产技能,在农村为雇农从事简单的农机具制造,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工作。他们往往受雇于人,以出卖劳动来换取工钱维持生计。保护农工的合法利益,是土地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雇工方法、待遇等内容,在土地的问题上,《条例》第七章“雇工与土地”中规定:革命前的雇工均须分给以好的土地,并分给以耕牛、耕具。雇工没有房子住的,须分给以好的房子。因为革命以后,地主豪绅逃走,雇工失业的,苏维埃政府除分给土地外,并须设法救济他的粮食。在革命期间,不许地主、富农无故辞退雇工,如果辞退雇工,须支付包括3个月工资、伙食之辞退金。
(五)《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
工农红军是与反动武装势力作坚决斗争的革命武装力量,是创造巩固发展苏维埃的坚强柱石。对于红军及其家属,在精神上予以慰藉、物质上给予特别帮助,是巩固红军作战决心及勇气的重要措施。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特颁布《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作为进行这一工作的基础,并且要求与不遵守优待红军法令者作斗争。主要内容如下:
1. 在分田地上要优先照顾红军。《条例》首先指出:“分给红军战士以好的田地。凡红军战士、指挥员,无论本地是否建立了苏维埃或为反动统治的区域,均须分得上等的好田。每乡还须留红军公田,作为以后参加红军的白军士兵或其他地方人参加红军之用。”
2. 组织群众帮助红军家属耕种土地。《条例》要求各地苏维埃政府要“组织代排队和收割队帮助红军家属耕田收割。解决红军家属的耕田收割问题,是优待红军工作的中心的一个,必须发动广大群众帮助红军家属耕田收割,以解决红军家属缺乏劳动力之困难。特别是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要帮助红军家属做活。”
3. 在税费、生产资料分配、教育等方面对红军家属优先。《条例》指出:“对红军家属免税。苏维埃的土地税、营业税,对红军家属则一律免除。”“消费合作社实行廉价。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对红军家属买油盐布匹,实行廉价百分之五。”“没收豪绅地主的粮食、财产、耕牛、耕具,尽先给红军家属分配。”“红军的儿子,应该尽先给以教育,有进列宁小学的优先权利。”“苏区邮政局对于红军家信(由前方寄回家的,由家庭寄到前方去的)一律免费。”
4. 苏维埃政府要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条例》强调:“在红军驻扎区域,特别是作战区域,必须发起慰劳运动,送给红军草鞋、小菜,帮助红军洗衣。”“对于红军伤病战士均须随时帮助。组织担架队运输伤病兵,组织伤病兵休息处,准备茶水饮食,一直使伤病兵从前方到后方,都得到群众的帮助。并组织群众办的疗养所,帮助伤病兵及红军家属找医生、找药品,并号召群众,为了红军家属的疾病困难募捐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