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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黔东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运动的蓬勃开展(5/10)

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的决议案,并选举田兴才、王顺帮为土地部长。《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与《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区条例》)相比较,虽然两者有一些条款大致相同,但反映的土地革命情况却有较大的区别。《区条例》制定在前,是红军刚进入黔东时制定的,属粗线条的土地革命试点方案,且适用范围仅是沿河县的一个区。《特区条例》则是在黔东革命根据地进入成熟时期,在经过一些试点基础上由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文件,内容比较详实,从22条增加到26条,符合黔东地区的实际,因而成为指导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府开展土地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1. 关于制定没收和分配土地条例的依据。《特区条例》首先指出:“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根据中华苏维埃的土地法,规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办法,并且要交工农群众公议执行。”说明了本法令的合法来源,并强调土地政策必须代表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反映工农群众的意愿。也就是说,本条例是依据中华苏维埃土地法,并结合黔东实际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2. 关于农村阶级的划分标准。《特区条例》指出:“本已有土地(即有方)本已不办或是专请长年办,或是租给别人办,这种人叫地主。”“本已有土地(有的是租来的),本已有土地,还要请一个或两个长年,这种人叫富农。本已有土地,本已办一半,租给人家办一半,这种人也是富农。”“专靠种田不够生活,还要做散工苦力赚钱生活的人,叫做贫农”。这些划分阶级的标准,是根据“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抑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和反动富农”的土地革命政策提出来的,符合黔东这个农业经济地区实际,有利于战争年代对农村各阶层的分析,按照这个标准来没收和分配土地,也符合广大工农群众的实际利益。

    3. 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特区条例》明确规定:“地主的土地完全没收”,“富农的土地,亦须没收与分配。不过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土地,但是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区长、乡长、镇长的土地,完全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者的土地亦没收。“寺庙的常熟田,除留一部分作敬神香火之用,其余大部分亦须没收。”“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亦须没收。”酌留公田作苏维埃办事之用。还规定:“没收一切封建地主军阀豪绅的动产与不动产,如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分得土地后,多余农具、牲畜亦须没收。”实施没收土地的政策,反映了革命战争的特点,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的需要。

    4. 关于没收土地的分配原则。吸收《区条例》的办法,重申: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立即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流氓盗窃之人,经过他自己声明,以后务农为业,不盗不抢,亦须分给以土地;敌军兵士亦须分给以土地,并且要他回家种田;经营贸易的商人或小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特区条例》特别规定:红军战士“无论本地人或外籍人,均须分给以好的土地”,“在没收和分配土地中,不更动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配土地给他。”这些分配土地的原则,保证了广大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的。在分配土地中须“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这就避免了在分配土地中草率从事和用行政命令指手为界的简单行为。根据地始终依靠广大民众共同搞好土地革命。

    5. 关于分配土地的标准。《特区条例》在贫农、中农平均分配土地上与《区条例》的规定一致。从“红三军是创造巩固发展黔东苏区的柱石”的重要作用考虑,条例强调在分配土地中,除了要分给红军战士以好的土地外,“每乡给红三军(黔东苏区以外的地方的人)战士,分给十个人的土地。”“每乡须酌留红军公田十挑至二十挑,为将来外籍人参加红军时分配之用。”这种按人口和劳动力混合分配土地的规定,既考虑到革命斗争的需要,同时又考虑到各阶层对土地的占有量,还考虑到充分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经济等问题,突出了革命与生产两个重点,使打仗与建设统一起来。

    6. 关于土地面积的计算。《特区条例》与《区条例》基本相同,但补充了一条,“那些自己有土地,够吃够用的中农,他的人口与土地就不列入分配的数目之内。”这种分配土地的计算方法,根据土地的数量和产量进行综合折算,然后按人口和劳动力进行合理分配,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土地计算方法,在特区政权刚开创不久,能如此周密合理地对土地分配方式进行设计,可见特区政府对土地革命这个关系根据地生存的大事非常重视。

    7. 关于土地分配单位。《特区条例》肯定了《区条例》的实践经验,确定以一乡而不是以半乡为单位分配,即“以乡为范围(一乡管一乡)”,确定分配土地的领域,避免了在土地分配中因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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