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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七十四(8/8)

  “等到奴仆犯了罪,司法官按照君主的命令审讯,诛杀了那个奴仆。”

    “大臣不知道君主保护、爱惜他们的心意,就产生了怀疑和怨恨,甚至给自己带来灾祸,这种事情是经常发生的。”

    “也许是天子顾念功臣的功劳,从而免除他的罪行,他的奴仆回来告诉大臣说:‘君主不能容忍您,所以才故意冤枉我们罢了。’”

    “大臣一时听信了他们的话,自己不加以审察,就认为(这些话)是必然真实的,于是产生猜疑,导致遭受刑罚杀戮,这是我不能监督考察下属的过错啊。”

    “可以说君臣双方都有过失。”

    “是有原因的。”

    “朕出身平民,仰仗诸位爱卿的辅佐之力,才平定天下,既然已经论功行赏,封你们为公爵侯爵,赐予你们铁券,给你们优厚的俸禄,让你们的子孙后代共同享受太平盛世。”

    “仍然担心公侯之家的奴仆等人沾染上恶劣的风气,触犯国家的法令制度。”

    “现在朕以铁榜严明律法,告诉你们:除了亲属之间的案子需要另外处理之外,只要奴仆犯了罪,就立刻依法治罪,与你们这些主人无关。”

    “如果有人胆敢仗着自己有功劳而藏匿犯人,将以同等的死罪论处。”

    “你们各自应该谨守自身,严格训诫家人,以符合我始终保全你们的心意。”

    它的条目有九条:第一条,凡是京城内外的各指挥、千户、百户、镇抚以及总旗、小旗等人员,不能私自接受公侯的金银布帛、衣服和钱财物品,接受的人要受杖刑一百下,发配到海南充军,再次触犯的判处死刑。公侯参与此事的,初次犯罪、第二次犯罪免除他们的罪行,记录过失,第三次犯罪的,准许免死一次。奉命征讨的军队,赏赐和接受赏赐的人不在此限。

    第二点,凡是公侯等官员,如果没有奉特别的旨意,不能私自役使官军,违反的人,初次触犯、再次触犯的免予治罪,记录过失,第三次触犯,准许免死一次。如果官军敢随便听从这些人的话,杖责一百,发配到海南充军。

    其三,凡是公侯之家强行霸占官府和百姓的山地、林场、湖泊、茶园、芦苇荡以及金银矿场、铜矿场、冶铁场所的,初次犯罪、第二次犯罪的免除罪行,记录过失,第三次犯罪准许免除死罪一次。

    第四条,凡是京城内外各卫所的军官和士兵,如果不是到了应当出征的时候,不允许动不动就在公侯的家门口站着等候差遣,违反规定的人打一百杖,发配到烟瘴之地去充军。

    第五,凡是功臣之家,管理田庄的人等,不得倚仗权势在乡里欺侮殴打百姓。违反的人刺面割鼻,家产登记没收归官府,妻子儿女迁移到南宁,其余听人差使的人,各自杖打一百下,以及他们的妻子儿女都发配到南宁充军。

    第六条。凡是功臣之家,屯田、佃户、管庄干办火者、奴仆及其亲属人等,倚仗权势欺凌百姓,夺取侵占百姓田产财物的,都要按照倚仗权势欺辱殴打百姓的律法处理。

    第七。凡是公侯之家,除了朝廷赏赐确定的仪仗户以及佃田人户(这些人户已经有规定的数额,并且在官府登记入册),如果有敢于私自托关系到公侯门下,逃避差役徭役的(百姓),处斩刑。

    第八。凡是公侯之家倚仗权势豪门,欺压善良百姓,用实际上没有付钱却写有已付钱的契约,侵夺他人田地、房屋、牲畜的,初次触犯的免予治罪,记录过错,第二次触犯的停发一半俸禄,第三次触犯的停发俸禄,第四次触犯的与普通百姓同样治罪。

    第九。凡是功臣的家族,不能接受他人的田土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暗中)投献的财物。违反规定的人,初次触犯的免予治罪,记录过失;再次触犯的停发一半俸禄;第三次触犯的停发俸禄;第四次触犯的就与平民同样治罪。

    大明太祖圣神文武钦明启运俊德成功统天大孝高皇帝实录卷之七十四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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