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还对女工作出专门规定:“禁止女工作举重或作危险的工作”,“女工产前产后休息两个月,工资照发”,“怀孕、哺乳小孩的女工,严格禁止做险工”,哺乳期“每二小时可休息半小时来哺小孩,不扣工资。”《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还提出女工与男工同工同酬,“女工青年与成年男工做同样的工作,得同样的工钱。”“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扫荡了千百年来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为妇女争取平等经济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础。
《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还对工人的学习、培训作出规定:“在工会与雇主所定之集体合同,应规定特殊条文,由厂方供给设立工厂学校或商铺学校,以提高十四岁至十八岁青年工人的训练程度,并给他们普通教育。至于富农商人雇用之雇工牧童,则须津贴其纸笔书籍之费用”,同时,要求雇主发给雇工劳保用品,规定“雇主每年应发给雇工棉衣一套,夹衣一套,单衣两套,袜子两双,鞋子两双,手巾、帽子、斗笠等”。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农村工人保护条例》提出:“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从特别贮备的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付给工人”。要建立社会保护基金制度。“社会保护基金,由雇主支付”,“社会保护所有责任,与执行社会保护法,由劳动委员会经过他的社会保险局来进行”,“所有被雇用工人,都可以得到社会保险优恤。”“在革命的期间,不许地主富农无故辞退雇工,如果辞退雇工,须支付包括三个月工资伙食之辞退金。”此外,还特别规定:“苏维埃法律保证职工会的行动自由,宣布并领导罢工权,交涉并规定合同权等,并津贴雇农工会相当的经费,拨给雇农工会好的房屋”。
《农村工人保护条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部门——劳工部。区、乡苏维埃率先在特区工厂商店进行了贯彻落实,部分区、乡苏维埃派出干部深入私人工厂、作坊和店铺进行了宣传、贯彻落实。劳工部的干部深入到区、乡苏维埃对《农村工人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苏区内的工商企业中实行了等级工资制,按工种、劳动强度、工作量和技术熟练程度确定工资,半月发放一次,现金支付。同时较革命前增加了工人的工资。1934年9月15日,《湘鄂西中央分局(给中央的)报告》中汇报说:虽然“劳动法的执行,还没有系统的执行,不过,在有些区域,工资已经增加,例如淇滩市镇挑水工人,每担水由50文增至100文。刀坝的手艺工人,他们自己提出增加,由800加到1200文,零工由300到600文,增加百分之百。”
三、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特区苏维埃政府十分关注劳苦大众的疾苦,在《农村工人保护条例》中提出:对“普通病、失业、残废、母亲与婴儿、死葬、医药”等实行优恤,注意“安全卫生的保护方法”,“雇工所得疾病,应由雇主出资治疗,病假中不得克扣工资”,提出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问题。在促进根据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面,苏维埃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建立红军医院,解决苏区缺医的难题。1934年6月红三军进驻枫香溪后,立即建立了枫香溪红军医院,后随红三军军部迁至南腰界。红军医院无论是在枫香溪还是在南腰界,除收治红军伤病员外,还收治劳苦百姓伤病员,许多时候还派医生背着药箱上门为老百姓治病,当然,由于医生较少,不可能大量出诊,但红军泽及范围还是比较大的。枫香溪、沙子坡、土地湾、南腰界,至今还流传着红军为老百姓治病的故事,红军医生董家龙因为治好农民子女的病,不知当了多少农家子女的“干爹”。为老百姓治病不收钱,不收礼,不吃请,不留个人真名,老百姓从红军医生身上认识了红军,认定“红军是老百姓的队伍,”因而,积极支持革命,踊跃参加红军,热忱地为苏维埃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很快,红军和老百姓建立起了鱼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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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财政拨出专款,购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解决苏区少药的难题。黔东边远贫困,医疗卫生十分落后,再加上国民党军队对苏区的“围剿”和封锁,根据地内药品特别是西药奇缺,许多疑难重病,医生已经确诊,但没有药,眼睁睁地看着伤病员病情恶化甚至死亡。贺龙得知后,即命令各级苏维埃要“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