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五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都察院。
监察机关
清朝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名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 [80]其所属监察机构有:十五道、六科、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五城察院。其中的六科是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1723年始隶都察院。 [81]
选官制度
主词条:科举制度、国子监、明清选官制度、博学鸿词科
品级制度
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刑律制度
1647年,《大清律例》编修完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袭《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并于1727年公布。但清朝最经常起作用的是例,而不是律。清廷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如蒙古族有“蒙古律例”,维吾尔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 [82]。
1907年修订法律馆“专以模范列强”为宗旨,制定大清新刑律草案。草案分总则、分则两编,刑种有主刑、从刑两类;并制定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犯罪条款,确立了缓刑、假释的制度。在新刑律颁行前,修订法律馆删修大清律例,以《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于1910年颁行。
地方制度
主词条:督抚(清朝总督制度、巡抚)、提督、布政使、按察使、内地十八省、保甲制度、漕运总督、“冲繁疲难”
国旗与国歌
起初,清朝没有法定的国旗与国歌。近代以后,随着与西方国家的交往,逐渐引入西方国家的一些概念,其中就包括国旗与国歌。1888年,清政府认定“黄底蓝龙戏红珠图”(即俗称的清朝“黄龙旗”)为大清国旗。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清朝曾先后使用《普天乐》《李中堂乐》《颂龙旗》作为半官方国歌或代国歌 [83]。直到1911年,清政府定《巩金瓯》为正式国歌,由于辛亥革命爆发,《巩金瓯》后来没有流行开来。
三角黄龙旗和黄龙旗
三角黄龙旗
黄龙旗
三角黄龙旗
黄龙旗
军事
播报
编辑
八旗
清前期清军主要分为八旗和绿营二种。八旗制是努尔哈赤在女真牛录制的基础上创立的一种兵民合一的制度。八旗又分为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旗设都统(固山额真),由中央八旗都统衙门掌握,地方督抚无权征调。 [84]1650年,顺治帝对八旗制度进行改革,由自己亲自掌握正黄、镶黄、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变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时加强上三旗的实力,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有所削弱。 [84]
从正黄、正白、镶黄上三旗的满、蒙族人中挑选组成亲军营,负责侍卫皇帝和宫廷,归领侍卫内大臣统辖。兵卫负责拱卫京师,主力有骁骑、前锋、护军、步军等营,还有选自各营、装备精良的士兵组成的健锐营、火器营、虎枪营、神机营等。
绿营和团练
绿营兵,主要是清兵入关后收编的明朝降军和各省改编的队伍,用绿色军旗,故称绿旗兵或绿营兵。兵种有马兵、步兵和水师。在各省者,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所统辖。 [85]
清中叶以后,又有汉族地主自募自练的团练乡勇。后因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各地地主团练武装迅速发展,曾国藩的湘军便应运而生。还有李鸿章组织的淮军,左宗棠的楚军等,这些地主团练武装后改编为练军与防军。 [86]
海军
1651年,顺治帝令沿江沿海各省循明制,各设水师,此为清朝水师之始。内河防务以长江为主体,沿岸各设水师。 [87]洋务运动时期清朝才有新建海军的动作。为建立船舰自制能力,1866年,清廷在福州马尾成立总理船政事务衙门,以沈葆祯为船政大臣。同年,李鸿章要求其江南制造局建造炮舰。1868年8月,第一艘中国制造的蒸汽军舰,“恬吉”号下水。随后的中法战争与甲午战争分别摧毁南洋舰队与北洋舰队,这也标志自强运动的失败。 [88]
新军
清末新政时,袁世凯在华北组建新建陆军(即北洋军),张之洞在南方组建自强军。 [89]到清朝灭亡前夕,其陆军可以号称100万,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