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章 南宋(21/28)
独以人口是否增长对守令进行考课。 [572]绍兴五年(1135年),又制定了县令考课的范围,包括纠正税籍、团结民兵、劝课农桑、劝勉孝悌,具体的考课方法则是在北宋四善三最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四善四最之法。 [568-569]同时,守令的考课方略也有所更改:宣诏令、厚风俗、劝农桑、平狱讼、理财赋、兴学校、实户口。 [569]而有关监司的考课内容最多,累计共计十五条,分别有是否完全奉行诏令、兴利除害、有没有朝廷下达的本路已上薄过失和惩罚不完全过失犯罪、受理诉讼和在指挥州县官员处理公事时有无拖延怠慢情形、有无因为受理诉讼改正了州郡官员不正当的处置结果、其职责有没有完全履行,施行政事时有无不当。 [579]例如转运司不正当转移使用财富,致使国家财产亏损或者在收税时没有遇到天灾却税额减少,或者缺乏旌政能力导致国家财产需求不足以及在应该发放或者偿还其他部门财时因为没有精打细算致使财政出现亏空;提点刑狱司不履行督查主兵及捕盗官训练士卒,修整装备的义务;提举常平司出卖其所管理的田产或者累欠税赋,不兴修农田水利,不按时或不按法律规定制作账簿,在编排保甲的时候不妥当导致废弛 [567]、在向朝廷上奏时奏章内容有没有不恰当以及有没有就以上的不合格内容上奏一一说明、其按察范围内的官员因犯赃罪被处以流刑以上及按察行为不适当的、向上推荐保举的官员有无不当、有无劝课农桑,开垦农田或者修提拔水利或者修正废置的田地让百姓种植桑树、枣树一类。有无招募流民增加户口,及召集逃户回来置业,或者招募人户为佃户,而不是靠分家析产来增加户口,本年内有无天灾人祸,官员是如何计划赈灾的或者因为其失于赈灾导致户口逃亡的,说明其巡查了哪些州县,从何时出发到何处以及何时回来,有无未巡查的地方并说明缘由 [578]、每年向朝廷上供的钱物有无缺少、有无平反所管辖地区的刑事案件或者拖延处置的案件、查获了多少盗贼,还有多少盗贼没有捕获的。 [574]绍兴十三年(1143年),宋高宗又向淮东、京西路州县下诏,重申如有增加户口、劝课农桑、增修水利的情形,年终让监司据实比较,作为考课的重要标准之一。 [571]隆兴元年(1163年),宋孝宗又命湖南、湖北路的守令开垦田畴,如果开垦数量在一千顷以下的,考核时降低名次,延长磨勘期限。 [570]宋代关于考课程序方面最重要的创新是历纸制度,是将地方官员的过往政绩以及其上官对其政绩的评价以正式、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的制度,由此可以防止地方官员报送考课成绩时弄虚作假 [575],也使得上司需要对其所书写的下属的政绩负责,在一定程度能够防止考课时上下勾结、相互包庇现象的出现。 [567]
南宋地方官员考核沿用的唐代考核地方辖区内人数增加的考核方法,并将农业发展和税收财富作为辅助考核内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种考核方法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虽然这项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属性和时代局限性,但在考核方法、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也具有一些闪光点:一是考核方法更贴近基层。宋代官员考核方法主要采用磨勘制和历纸制,考核从基层官员开始,注重挖掘基层人才,能够有效约束基层官员,促使他们更加廉洁奉公,忠于朝堂。二是绩效考核内容个性化。南宋对于官员考核体系更加系统完备,对不同职务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都有所区别。特别是针对地方官员考核,详细到辖区内,人口数量、耕地数量、税赋情况、社会治安情况等等,在对本年考核结果出来之后,与上一年进行对比,最终能够看出官员一年内执政水平。三是考核结果有效运用监督约束得当,在一定程度上对防止不正之风、抵制拉帮结派还是起到积极作用。 [559]
官员追责、罢黜制度
南宋时期中国古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产生了重大变化、获得重大发展,行政责任追究被广泛使用,对官员予以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善和丰富,行政责任追究逐步形成了体系并迅速成熟起来,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的程序、追究的类型、追究的形式等越来越清晰。 [549]
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极为严格。南宋承续了唐朝法律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针对官员这一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设置多种资格刑,从而补充“五刑”。比如,针对官员的资格刑还有免官、除名、免所居官、降名次、勒停、降官、差替、冲替、追官等。宋理宗时期的《吏部条法》中列举了“通用格”,将官员的行政责任分为各个层次,按照责任的不同或追回官衔,或撤销所带官职,或者勒令停职、降低官品 [553]、送某州居住、安置、责授等。 [551-552]《吏部条法》通用格中的各种责任追究,就是非常典型的对官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大部分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宋代和官员责任承担、职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立法的总数远远超过前朝。《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和官员责任及其追究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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