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四等人制将民族差异制度化、法律化,在户籍管理中构建了一套系统的歧视体系,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它既反映了蒙古政权在文化整合上的失败,也揭示了专制政体下身份制度的异化可能。当朱元璋在洪武元年(1368)下诏“复汉官之威仪,定户籍之正名”时,某种意义上正是对这种异化制度的历史反弹。
结语:四等人制的历史坐标
元朝四等人制与户籍管理的结合,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发展中的特殊形态。它突破了传统户籍“定民之居,成民之事”的管理初衷,异化为民族压迫的工具,最终随元朝的覆灭而退出历史舞台。但这一制度所蕴含的“以族群分等级”的统治逻辑,对明清户籍制度仍留下隐秘的影响,直至近代民族国家观念兴起后才彻底终结。从历史长周期看,四等人制的兴衰印证了一个规律:任何基于身份歧视的户籍制度,虽可能收一时之效,终将因激化社会矛盾而被时代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