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蕴藏锡、铜、玉石等战略资源,且为联通长江流域与东南亚之枢纽,其地缘价值关乎帝国远东贸易网安全;
清廷对云南控制薄弱,地方土司、商人集团势力盘踞,可利用其离心倾向建立代理人网络。
兹经女王陛下政府批准,制定以下行动框架:
一、战略目标
经济主导:将云南纳入英属印度-缅甸经济圈,确保英国商品(纺织品、机械)垄断云南市场;
资源控制:优先获取个旧锡矿、东川铜矿开采权,切断法国通过越南的矿产补给线;
交通霸权:筹建密支那(缅)-腾越(滇)铁路支线,抵消法国滇越铁路的战略优势;
政治分化:扶植亲英地方势力,削弱清廷及法国代理人的影响力。
二、核心政策
(甲)遴选合作对象
目标群体:
腾越玉石商帮:掌控滇缅边境玉石贸易,与缅北克钦族有传统联系;
大理茶马商行:垄断云南-西藏茶叶运输,需遏制其与法属印度支那的潜在合作;
滇西马帮武装:熟悉山地交通,可雇佣为英国货物提供武装押运。
筛选标准:
与法国存在商业冲突或遭清廷压迫者优先;
家族成员有留学经历或通英语者优先。
(乙)利益绑定措施
贸易特权授予:
对合作商人发放“皇家特许贸易执照”(Royal Charter),许可其独家经营缅甸鸦片、印度棉纱入滇业务;
豁免其在仰光海关的货物吨税(依据《1894年中英续议滇缅条约》第十二款)。
金融与技术支持:
由汇丰银行仰光分行设立“云南开发信贷基金”,提供年息4%的低息贷款(需以矿产开采权为抵押);
派遣皇家工程兵团测绘腾越-大理段地形,协助商人修筑私有骡马道(表面宣称“民间商贸便利化”)。
(丙)安全保障承诺
领事庇护:
合作商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登记为“受保护民”(Protected Person),享有领事裁判权;
若遭清廷拘捕,领事馆应以“外交人员随从”名义要求引渡。
武装支持:
通过缅甸边防军秘密转让李-恩菲尔德步枪(编号磨除),武装商人护卫队;
雇佣廓尔喀雇佣兵以“商队保镖”身份进入云南关键节点。
三、具体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渗透与试探(1900年6月-12月)
由驻腾越领事代理约翰·坎贝尔(John Campbell)接触腾越富商李文山(据缅甸情报局档案:此人曾因锡矿税赋问题与昆明藩司交恶);
假借“缅甸玉石同业公会”名义,邀请李文山赴仰光洽谈“免税玉石配额”,期间展示英舰“百夫长号”访问仰光港的武力威慑;
在《缅甸时报》刊文渲染法国计划“吞并云南南部六土司”,煽动商人危机感。
第二阶段:项目落地(1901年1月-1903年6月)
签署《密支那-腾越铁路合作备忘录》:
商人集团负责征募华工(可招募滇西饥民),英国提供铁轨、枕木;
铁路沿线10英里内矿产勘探权归英国东缅甸矿业公司所有。
设立“英滇联合贸易公司”:
股本结构:英国资本占60%,云南商人以土地、矿权折价入股40%;
总部设于仰光,分支机构覆盖大理、昆明,表面由华人经理出面经营。
第三阶段:反制法国(1903年7月起)
指令合作商人抵制法国货:
对销售法国商品的商铺征收“特别防务捐”(实际由英国领事馆支配);
散布谣言称法国天主教士“盗挖祖坟破坏风水”,煽动民众围攻法方据点。
策动滇南土司叛乱:
通过商人向车里宣慰使刀承恩输送武器,助其对抗亲法的临安府官员;
在《泰晤士报》渲染法国“压迫土着”,为军事干预制造舆论。
四、风险管控
对清廷交涉:
坚称所有行动均为“民间自愿商业合作”,援引《烟台条约》中“英民在华通商自由”条款;
若遇强烈抗议,可暂时撤回争议项目,改由印度帕西商人代为持股。
对法国反制:
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做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票,削弱其云南放贷能力;
收买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官员,泄露法国勘探队行踪供土匪伏击。
五、预期成果
至1905年,实现以下目标:
英国商品占云南进口总额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