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在会见的时候,白潇提示过她,哪些可以说,哪些不用说,那时赵月月就隐隐约约感觉到白潇应该知道点什么。
加上,她们对白潇绝对信任,想着以白潇的能力肯定能够在这些细节上发现问题。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她们知道,不管如何,精神病院那边最终都会帮她纠错,因为她们在里面有人。
白潇甩出来的这两个证据一出,局面一下反转。
监控录像播放完毕,白潇接着说:“审判长,公诉人一再强调赵月月会对社会造成隐形威胁!”
“这完全是一种基于猜测的,毫无事实根据的夸大其词。”
“现在事实证据清晰地表明,赵月月的风险是高度特定、高度孤立的。”
“因为赵月月并没有主动地、清醒地操纵了自己的病情。”
“赵月月所谓的“停药”,是因为医院拿错了药给她, 停药这不是她的选择,而是一个她无法控制的外部医疗事故。”
“她拿到的是错误的,无法有效控制她病情的药物。”
“所以,赵月月她并不是公诉人说的在策划发病,相反,她是在被迫经历发病。”
“赵月月更不是在利用疾病,她是被疾病所完全奴役。”
“关于公诉人所说的,赵月月会成为“有心人”的模仿对象、榜样,这些人会去借鉴赵月月的经验!”
“但赵月月的“经验”是什么?是依赖一个罕见的医疗事故吗?这根本不具备任何可复制性。”
“这是一点!”
“还有一点赵月月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原因。”
“赵月月的被害妄想,高度精准地指向且仅指向曾东西和龚庆红。”
“在她的病理性思维中,只有曾东西和龚庆红被扭曲成了一个要迫害她的形象。”
“她对家人、朋友、邻居、医生从未表现出任何敌意或妄想。”
“赵月月的行为模式显示,她的思维混乱和恐惧感只由曾东西和龚庆红这个特定个体所触发。”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赵月月的精神病性症状并非漫无目标、四处扫射的机关枪,而是一把只瞄准了一个特定目标的、被锁死了的武器。”
“移除这个特定目标,她的妄想就失去了对象,她的攻击性也就失去了方向。”
“评估一个精神病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不能靠凭空想象。”
“精神病学风险评估的核心在于回顾其病史和行为模式。”
“而现在公诉人却要求我们恐惧一个只存在于他们假设中、却从未在现实中发生过的未来风险,并以此作为严惩的理由。”
“这违背了司法精神中以事实为依据的根本原则。”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可能会做什么而惩罚她!”
“我们只能因为她已经做了什么而审判她,并且必须基于她行为的真实情境和原因!”
“今天,被审判的不应该是一个被冤枉了十几年、最后含冤被杀的受害人的女儿!”
“而是我们的相关司法、部门!”
“如果,十几年前,我们的司法、机关有所作为!”
“那么今天的悲剧就不会存在,赵月月的父亲不会死!赵月月也不会患上精神分裂!赵月月也不会因此对曾东西和龚庆红有被害幻想!更不会因发病而去杀害他们!”
“所谓的一个精神分裂患者可能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跟相关司法,部门不作为、甚至是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相比,哪个的危害更大?显而易见!”
“综上,公诉人试图用一幅“赵月月会对社会所有人构成威胁”的抽象画面来恐吓法庭!”
“而现在事实给出的是,一幅截然不同的、更精确的画像,那就是赵月月只不过是一个被单一执念的妄想所吞噬的可怜人!”
“她的风险是特定的,而非普遍的,根本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故,辩护人望法庭能够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出发,判决赵月月无罪,并让赵月月正常回归社会!”
这里,白潇精准打击检察官的逻辑漏洞,检察官的普遍威胁论依赖于推测和想象。
白潇用对象选择性这个精神病学概念,用事实证据直击其漏洞,证明其理论不成立。
白潇成功地将赵月月的形象从一个“无法预测的、对全社会有威胁的怪物”,缩小为一个“患有特定、可管控精神疾病的个体”!
白潇之所以着重强调这一点,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虽然赵月月不用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判刑!
但是赵月月毕竟因为发病杀了人,这个它本质上还是一件严重的事,如果不对此进行详尽的说明,那么赵月月还是很有可能被法院裁定对她进行强制医疗。
对此,赵月月心里特别感激白潇最后说的这些话,对啊她并不是一个对全社会有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