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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章 初理皇室商业(3/4)

头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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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晨的阳光洒在书案上,映得那些账册上的数字愈发清晰。

    载沣站在窗前,望着天津卫渐渐苏醒的城市,心中思绪万千。今日通知商贾,明日商议善后,这看似平常的举动,实则是皇室在新时代下的一次重要调整。

    理清与商贾的关系,不仅是为皇室产业谋一条生路,更是为皇室在民国的夹缝中,寻得一线生机。

    载沣明确知晓内务府与商人之间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要做到多方进行“切割”与“收回银两”变得极其复杂,但并非完全无计可施。

    其核心在于,利用从帝国政府到民国政府过渡期间的法律与权力真空,将过往的“潜规则”债务和资产,转变为可追索的“明面”资产。

    载沣的核心思路便是转变债务性质与权力施压

    皇室需要放弃“主子”身份,转而以商业合作伙伴兼历史债权人的身份,并借助新政府的权威来行动。

    将内务府与商人之间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委托经营”、“垫款”和“寄顿银两”,重新定性为 “商业借款”、“委托投资”或“国有资产占用” 。这样一来,收回的就不再是“赏银”,而是具有商业和法律依据的“本金及收益”或“国有资产回收”。

    清室必须与民国政府合作。

    民国政府有动机清理前清积弊,追回被认为属于国家的资产。双方可以成立一个联合资产清算委员会,由前清皇室成员(熟悉内情)和民国财政、司法部门官员(拥有执法权)共同组成。

    前期内务府整理皇室资产时便做好了情报收集与债务分类。

    系统性的整理了档案,集中所有内务府的账册、合同、借据、信函。重点寻找有商人画押、盖章的正式借据,以及记录巨额“寄顿银两”的账目。

    此次内务府对资产整理明确将债务分类:

    有清晰借据的借款。如内务府为筹办大婚、陵寝等向“四大恒”等钱庄的借款。这是最合法、最容易追索的。

    记录清晰的“寄顿银两”和“委托经营”本金。即内务府官员或皇室成员将府库或私产交给商人经营的资金。可以主张追索本金和合理利息。

    基于特许经营(如采办铜料、人参)产生的亏空或垫款。这需要复杂的审计来厘清责任。

    皇室通过与民国政府合作,详细了解目标商人的经营状况、主要资产(店铺、田产、宅院、现金)和背后的政治靠山。

    之后由民国官方催收与协商还款的方式收回资产。

    由民国政府发出正式公文,而非以清室内务府的名义。这直接将事件性质从“内部纠纷”提升为“民国政府主导的国有资产清理”。

    具体设想是召见相关商人,出示证据,提出协商还款方案。还可以给出一些优惠条件,(减免利息)承诺只要迅速归还本金,可免除累积的巨额利息。

    通过“债转股”:将部分债务转为商人新兴实业(如工厂、银行)的股份,让清室从债权人变为股东,实现长期利益。

    也接受商人的田产、房产、珍宝古玩等作价抵偿。

    对于不配合的商人,启动更强硬的手段,自然有民国政府开始实施。

    由民国政府出面,对仍在民国政府任职或有求于新政府的商人(或其子弟)进行施压,如威胁革职、查办其关联企业、甚至以“侵占公帑”罪名进行通缉。

    这对于曾依附于清室而现在想在民国体制下生存的商人来说,打击是致命的。

    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民事法庭提起债务诉讼。尽管法律体系新旧交替,但“欠债还钱”的基本法理是通的。能够维护大清皇室的声誉,又能够合理合法的收回资产。

    特别是那些有白纸黑字借据的债务,胜算很大。官司本身带来的声誉打击,就足以让许多看重信誉的商人妥协。

    一旦获得法庭判决或行政命令,即可查封、扣押、变卖商人名下的相应资产。

    载沣知晓尽管上述计划在理论上可行,但在现实中会面临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

    内务府账目混乱,许多交易是口头约定或秘密进行,缺乏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很多“寄顿银两”的账本,本身就是贪腐的证据,皇室可能不愿公开。

    许多商人背后,就是民国的新贵军阀和官员。追查商人,等同于触动他们背后的新靠山,联合委员会可能因此寸步难行。

    商人同样握有王牌——他们深知内务府的贪腐内幕。

    一旦逼急了,他们可以反戈一击,向社会公开皇室和内务府不堪的财务黑幕,造成巨大的舆论和政治危机。这对于已经退位、仅凭《清室优待条件》维系尊严的小朝廷来说,是无法承受的。

    更重要的是许多商人早已将资产转移或藏匿,甚至本人也已移居租界或上海,受到外国势力的保护,民国的政令也难以触及。

    总而言之,理论上最好的切割方式是“以法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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