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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章 减少审查风险(1/2)

    在美国的林枫,管不到国内的事,也不想管。

    开玩笑,现在他正全力以赴大事呢,撕逼的事,他看都懒得看。

    三天后,吉田宪一郎遵守承诺,给了NtL答复。

    索尼集团最终还是倾向于他们的蓝光战略,大致同意了林枫的条件。

    一、NtL以原价,也就是3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索尼手中米高梅20%的股份。

    至此,NtL完成了第一阶段的目标,100%控股吞下了老牌巨头:米高梅。

    二、索尼同意以支持米高梅重返mpAA以及小蜘蛛在漫威英雄集结时露脸的代价,换取NtL和米高梅独家支持索尼的蓝光dVd格式,同时在中国,天恩传媒同样的方式独家支持蓝光dVd格式。

    不过,这里索尼增加了一个附加条件,那就是小蜘蛛参与的漫威英雄集结电影,需要获得那部电影的利润分成,比例为英雄数量的百分比。

    也就是说,如果《复仇者联盟》中,一共有8位漫威英雄参与,那么索尼将获得这一部《复仇者联盟》八分之一的利润。

    林枫和雅各布、伊莎贝拉讨论了一下,也就同意了索尼这个条件。

    到了现在,NtL可以说已经完成了这些年来的布局,跨出了最为重要的一步。

    很快,NtL在好莱坞业内,不再是准巨头的称呼,而是实实在在的好莱坞七巨头之一。

    这些天,NtL上下非常忙里,除了三巨头在制定发展战略外,其他的人员承担着合并重组的任务。

    因为米高梅的组织架构是以巨头的形式配备的,所以非常完整,如今只是怎么将NtL更好得融合进米高梅。

    “林,你这么安排是什么原因?”

    林枫办公室,窗外已经灯火璀璨,但三巨头还在讨论公司未来的规划。

    林枫看着雅各布,点上一支烟缓缓说道:“因为米高梅的未来,不可能是一家独立电影公司,它必须是公众公司。”

    一旁的伊莎贝拉也皱起眉头道:“为什么?米高梅没有达到美国法律要求的必须上市的触发条件,我们完全可以和以前NtL一样,选择不上市,这对于我们来说毫无影响。”

    “没错,”雅各布接话道,“虽然米高梅还有35亿美元的债务,但以我们NtL的现金储备和盈利能力,这点债务完全不用担心,没必要上市融资。”

    林枫知道两人说得都对。

    根据美国法律,仅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0人(其中至少500人是非合格投资者),且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时,才需强制注册为公众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就是注册上市。

    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行业,电影公司也不例外。

    注意,美国的公司上市,不是如国内一样是申请制,他们是注册制。

    林枫看着眼前的两位创业伙伴,感觉很欣慰。

    要知道,公司上市后,对于他们这些小股东和高管是最合适的。

    高管的权利更大,能动用的资金资源更多,而且各种股权激励能及时变现。

    而小股东同样如此,股票变现是小股东财富增长的重要方式。

    但雅各布和伊莎贝拉却在这时候劝说林枫不要上市,这可以说是真心为了公司考虑了,毕竟上市后,各种数据的披露和重大事项的披露,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义务,这无形中限制了林枫的一言堂。

    他们知道,这样也会间接限制公司的发展。

    毕竟他们都知道,NtL是如何从一个工作室发展成如今的好莱坞七巨头之一的,他们对于林枫决策的信任,如今更像信仰。

    可是,他们忘了最重要的一点。

    林枫将疲惫的身体往宽大的沙发靠背一躺,叹了口气道:“你们都忘了,我是中国籍。”

    虽然林枫用了多层嵌套,比如视界集团的注册地是英属开曼群岛,由视界集团控股NtL,并且NtL的其他股东都是美国人。

    然后再由NtL全资控股米高梅。

    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看,林枫既不是NtL的股东和管理者,也不是米高梅的股东和管理者。

    但这并不会影响林枫对米高梅施行控制的事实。

    在美国,有一个外国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这是一个跨部门委员会,负责审查外资并购交易是否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对于影视公司这类涉及文化和传媒的资产,可能会审查其是否涉及“舆论影响力”或敏感技术,比如如用于影视制作的高性能计算、特效软件等。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中国资本,但在审查实践中,涉及传媒、文化领域的交易可能因其潜在的舆论影响力而被严格审视。

    之前林枫刚刚成立NtL时,属于工作室类型的微型影视公司,这方面基本没有什么影响。

    但现在收购的是一家曾经的老牌巨头,光“米高梅”这个厂牌的影响力,就让cFIUS不会放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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