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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章 早会制度(1/2)

    田平安在《舞女泪》的伴奏声中惊醒时,阳光已经透过歌房破了的红丝绒窗帘,在他脸上切出几道斑驳的光痕。

    音响系统里还在孜孜不倦地循环着"一步踏错终身错"的嘶哑唱腔,空气里弥漫着隔夜的啤酒味和胭脂香。

    他关掉音响,揉着发胀的太阳穴推开包房门。

    走廊静得可怕,满地狼藉的瓜子壳和空啤酒瓶在晨光里闪着油腻的光。

    顺着走廊,找到前边的1188房。

    房间的鎏金门牌歪斜地挂着,他叩了三次门,回应他的只有空洞的回响。

    "找钟老板啊?"

    身后突然响起沙哑的嗓音。

    一个推着保洁车的大妈正用抹布擦拭门把上的口红印,

    "天没亮就走啦!说要去开早会~哦,说是七点半就得开。"

    她突然压低声音,

    "带着那两个小狐狸精从后楼梯溜的,高跟鞋都歪掉一只!"

    田平安怔在原地。

    早会?司法局什么时候需要七点半开会?

    现在全县八点钟上班,他们司法局七点半开早会?

    保洁大妈仿佛看穿他的心思,边擦墙上的鞋印边嘀咕:

    "你不知道吗?

    就是他定的新规矩!

    每天七点半全局大会,各科室、乡镇司法所的,都得参会——

    说是要'对标南方效率'!"

    她突然嗤笑,

    "咱这穷县城,电脑都没配齐呢!天天折腾个啥?

    我可听人家说,越是没有能力的领导,越喜欢开会!"

    田平安觉得奇怪:"阿姨,您不是做保洁的吗?怎么什么事都知道这么清楚?"

    大妈乐了:

    "我儿子就在司法局当律师!本来我早上在这儿干完活,正好能给他做早饭。现在可好——"

    她突然来气,

    "他们天天七点半开会,我儿子得提前一小时到岗,连口热粥都喝不上!

    你说这人长期不吃早饭,身体能不垮吗?"

    田平安更疑惑了:

    "您儿子都是律师了,收入应该不错吧?

    您还用来干保洁?不该在家享福吗?"

    "挣什么钱哟!"

    大妈甩着抹布直摇头,

    "现在当律师谁瞧得上?

    就那点死工资!

    还不如我扫地的外快多!"

    田平安懒得再听这些抱怨,心想钟衙内肯定结过账了,便径直离开。

    他开上那辆钟衙内送给他的桑塔纳回城,准备去有名气的小金家拉面馆吃两碗拉面,然后赶去刑警队上班。

    田平安握着方向盘的手微微出汗,桑塔纳在坑洼的县道上颠簸。

    窗外青纱帐般的玉米地连绵起伏,墨绿色的波涛在晨风里沙沙作响。

    钟衙内待自己确实不薄——

    一个穷学生,如今开着局长的赠送的轿车,加着公家的油,在县城里体体面面地当刑警。

    这份知遇之恩,现在人家落了难求上门来,岂有不帮之理?

    但他指节发白地攥紧方向盘。

    帮归帮,分寸绝不能丢。

    冒充钟衙内去稳住袁梦莹可以,搂搂抱抱都可以,但若是假戏真做...

    如果真的发生了男女关系,那便是踩了法律的红线!

    刑法课上教授敲着黑板强调的场景历历在目:

    "强奸罪构成要件之一——违背妇女意志!"

    即便袁梦莹自愿与"钟衙内"发生关系,但若她误将田平安认作钟衙内,这种同意基于重大误解,在法律上视为无效。

    我田平安好歹是个“学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能从头背到尾,可不是为了纸上谈兵。这法律条文,终究要落到实处的。

    根据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冒充钟衙内去私会袁梦莹,这事儿定性很清楚:

    完全符合“其他手段”——利用欺骗方式,使女方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依据法理,冒充特定关系人与之发生性行为,使妇女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的,仍构成强奸。

    法理逻辑清晰如镜:

    1. 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

    2. 客观上实施冒充行为;

    3. 被害人因误解而"同意";

    4. 该同意因欺诈而无效。

    四要件齐备,便是三年起步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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