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证明房产买卖,与三方有关。”
“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开发商申请破产,而南泥湾楼盘虽然是烂尾了,但据我调查,申请破产后,这份固定资产已经到了银行名下。”
“至于开发商还清还是没还清,和我当事人没什么关系,这也不应该作为要我当事人继续偿还贷款的理由。难道说张三欠你的钱,也和我当事人有关?道理本身就说不通,更何况是法律上呢?”
原告更是恼火了,当即跳起来说道:“那我不管,我银行和被告签署了购房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他就应该一次性归还我银行280万元。”
“鉴于他现在已经违约,信用不再,我们让他一次性偿还,也是应该的。”
“150万的房产,偿还需要280万,这利息也应该很高吧?这算不算是违法的?我看到合同上规定的是按照国家标准来计算,按照每个月5000的月供,一年就是6万元,三十年就是180万。”
“请问哪里来的280万元?难道这多出来的一百万,是你们所谓的律师费等费用?不过刚才我可是听见了原告律师的诉讼请求,可是不包括在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