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事实,与其所述不符;其次,即便是未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却在《竣工工程量确认书》预算工程师一栏中签字,也是严重渎职行为。”
夏珏当即提出:“申请人之所以在《竣工工程量确认书》中预算工程师一栏签字,是因为公司时任预算工程师一职的员工未及签字便已经调走,工程部经理邝石为了完善档案资料,要求申请人代为签的字。而且,刚才,申请人对30份确认书上的签名进行了辨认,其中,第一份预算工程师签字人是周宝营,五份非本人笔迹,另有一份签字处空白。
以上事实说明,即使是其它份确认书上有申请人的签名,也是当时为了整理档案资料应其部门经理授意所为,申请人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