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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章 战国(20/20)

典。魏有李悝的《法经》,最为有名。赵有《国律》,燕有《奉法》。但这些法典都早已亡佚。《秦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编订而成,也已不复存在。但1972年出土的云梦秦律和其他有关材料,其中大部分都应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条文,是了解秦或其他国家法制状况的宝贵资料。

    秦律将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放在首要的地位,如对犯盗窃罪者处罚极为严酷。凡参与分赃或窝赃者,则将和盗窃者受到同样的惩罚。窃贼盗窃所得,其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就要被处以次于死刑的重刑。如盗窃别人的桑叶,其价值不到一钱,也要服苦役三十天。

    其次,法律对官吏的违法行为颇为重视。秦律中有多种的官府法规性质的内容,如有《置吏律》、《效律》、《军爵律》等,还有和生产有关的《田律》、《工律》和《金布律》。官吏在执法时忽于职守者为“不胜任”,对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不胜任”和“不直”都构成犯罪。“不廉洁”的官吏为“恶吏”,也为法律所不容。

    战国时刑罚残酷。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等类。肉刑分髡、黥、刖、劓等。徒刑是使罪人长期服苦役,三晋称这类罪犯为胥靡,秦称刑徒城旦或鬼薪、隶臣。秦徒刑中以城旦为最重,犯人髡发穿赭衣,颈中戴铁钳,脚上戴铁釱。同时还要处以黥、劓等肉刑。城旦在严密的监督下服长期的苦役,实际上成为罪犯奴隶。肉刑在战国时已成为前一时代的残余,而徒刑则变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手段。较轻的刑罚有迁刑、笞刑和罚金、罚徭。迁刑是把犯人迁徙到边地去服役或戍守。犯人的家属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法经》中的三族刑,即犯人的父、母、妻的亲属也要受株连。秦律中所谓的“收”,也是指籍没罪人的妻孥。

    诸侯国

    战国时期最有实力的是齐、楚、燕、韩、赵、魏、秦,人称“战国七雄”。

    春秋一百多国,经过不断兼并,战国初年,约有十几个国。大国有秦,魏,韩,燕,赵,齐,楚,即“战国七雄”。此外还有越国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小国有宋,卫,中山,鲁,滕,邹等。

    大国疆域

    东南西北上中下;齐楚秦燕赵魏韩。魏:约占有今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中部和东部。赵:约占有今山西北部、中部和河北中部、西南部,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韩:约占有今河南中部、西部和山西东南部。齐:约占有今山东北部,河北南部、西部和江苏北部和安徽北部。楚:约占有今湖北全省,河南,安徽,湖南,江苏,浙江的一部分。燕:约占有今河北北部,辽宁,吉林的一部分。

    秦:约占有今陕西关中、汉中,甘肃东南部,后期又占重庆、四川大部。

    越:约占有今江苏全省,浙江、江西北部,山东东南部分区域中山:约占有今河北西部,山西东北部

    娄烦:约占有今陕西北部,内蒙古部分

    宋:约占有今山东、河南、安徽交界处,后期又占江苏西北部

    义渠:约占有今甘肃东部,陕西北部,后期又占宁夏全境

    巴:约占有今重庆全市,贵州北部,湖南,四川,陕西的一部分·蜀:约占有今四川东部,陕西南部

    概览

    时段

    战国初期,“七雄”形成,各国将精力用在内部整理上。各国招贤才能,励精图治,像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等人的变法维新就发生在这段时期。

    战国中期,就是大战的时候。真是:“国无宁日,岁无宁日”。“邦无定交,土无定主”的混战局面。各个国家为保持自己的生存和扩大国土的势力,君主们都相继称王,独霸一方。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改革图强,加强军备;另一方面,在外交上频频争取别国的“合纵”、“连横”。

    战国后期,秦昭襄王用范雎为相,采用了“远交近攻”之计,破坏了各国的“合纵”,加强了秦国的国力、军事,成了战国时期的第一强国,削弱了各国的力量

    战国末期,秦始皇任用王翦、王贲为将,依次灭了韩、赵、燕、魏、楚、齐等诸侯国,扫尽六合,标志着战国正式结束。

    威望人物

    战国七雄魏:魏惠候(王),李悝,惠施,庞涓,吴起等韩:申不害等赵(家):赵无恤,张孟谈等齐:齐威王(候),孙膑等楚:陈轸等秦:秦惠王,商鞅,张仪等燕:苏秦等

    其他诸侯国

    卫:鬼谷子等

    智(家):智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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