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令各处巡盐御史稽察各年盐课,至次年六月不完者,官攒、分司官停俸,任内三年不完者递降一级,运使六年不完者,亦是如此,从而重申与明确了巡盐御史的考核权。
巡盐御史依仗自己的考核权,更多地插手盐政事务,不断侵夺原本属于都转运盐使的权力。
例如,巡盐御史孙衍在弘治三年巡盐两淮时,尝浚梁垛,新开运盐河,赈贫灶,清掣割,缉私贩,条教明肃。
正德五年,两淮巡盐御史刘绎上疏《盐法五事》:一曰处置未掣引盐,二曰计处食盐供应,三曰责任地方官司,四曰禁革盐徒源流,五曰斟酌该年引目。
而刘绎所反映的事情和所提出的改进意见,最终得以次第举行。
至此,巡盐御史的权力已经没有很严格的界限了,凡盐场事务,只要巡盐御史认为有必要,均可随意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