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这条本身没问题,犯者自当罚之。但是罚完了之后呢?对于受害者家里来说,可能死了的这个人就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是承担养家之责之人,他死了,一家人的生计就断了,怎么办?
对于这家人来说,如何惩罚有罪之人固然重要,可今后的生计也很重要!现行律法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也就是赔个烧埋钱也就够了,却完全不考虑活人的生计!”
“所以告状之人真正需要的是赔钱而不是重刑!推官若真要解决他家的当务之急,就该让犯者出一大笔钱赔偿给死者家属,以保障活人的生计,这就是陛下说的‘经济手段’!而且,推而广之,以往以后但凡涉及害人性命或者致人受伤者都可以要求巨额赔偿,如此一来也可起到震慑作用!”邱维屏茅塞顿开,举一反三。
“没错,双管齐下方为良策!”